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等工程,省水利厅起草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9.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三、起草过程
6月,成立《通知》起草小组,研究水保法、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梳理出水土保持审批禁止性条款;7月,深入分析审批流程,找出影响审批效率的关键因素;8月,赴温州、台州、宁波等市开展调研听取提质审批服务的意见;9月,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广东、深圳等省市经验做法;10月,召集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设区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咨询单位等逐项研究举措落实的合法性和可行性;11月,完成设区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及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围绕打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领域营商环境最优省,推进“千项万亿”工程早落地、早建设,《通知》从7个方面提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针对性举措。一是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单位责任。二是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三是强化审批单位服务意识。四是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程序。五是突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重点。六是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公告制度。七是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五、政策亮点
(一)严格方案管理。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通知》提供了水土保持工作应避免的情形、编制质量自检清单等指导内容,加强质量内部管控。
(二)加强靠前服务。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前介入开展前期技术指导与服务。由省级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建立专家指导服务机制,提供靠前指导。
(三)优化审批程序。对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提速审查,省级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527”要求提速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侧重方案技术审查重点内容,简化其他行业事项要求。对主体工程设计报告由国家部委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审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委托国家部委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审查。
(四)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审批便利化相适应的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公告制度,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六、预期效果
(一)推动“千项万亿”等工程加快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千项万亿”工程开工的重要基础,《通知》的实施,为“千项万亿”等工程提前介入提供水土保持前期技术指导与服务,及时沟通解决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通知》印发后可提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推动“千项万亿”工程早落地、早建设。
(二)助推涉水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改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涉水审批服务的重要组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提升是深化涉水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通知》的实施可从项目实施各阶段科学规范推进涉水审批工作,指导加强行业自律,优化涉水审批机制,减少反复沟通环节,促进水利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省涉水领域营商环境。
七、有关用语的含义
1.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减轻洪水、干旱和风沙灾害,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支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2.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指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
解读机关:浙江省水利厅;电话:0571-8782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