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等工程,现就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通知如下:
一、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单位责任。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组织方案编制,加强方案编制质量审核,对方案内容真实性和结论可靠性负责。方案编制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方案编制,切实提高编制能力和水平,建立质量内控机制,确保方案内容完整、客观,对编制的方案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应避免附件1所列情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项目立项建设内容相匹配,重点提出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方式,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科学划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生产建设单位可对照附件2质量自检清单开展自检,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自纠。
三、强化审批单位服务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建设等部门加强联系,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求动态管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优化布设弃渣场(堆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省级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省水利厅建立专家指导服务机制,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各环节,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可与指导服务专家加强沟通,争取对方案编制主要技术问题提前形成共识。
四、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程序。对编制质量自检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即时接收并进入审查程序;对复核发现编制质量自检应为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处理并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尽早完善方案。省级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527”要求提速技术评审,即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审,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力争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其中:对抽水蓄能等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国家部委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审查的,该单位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的,可相应委托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市县级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可参照省级要求执行。
五、突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重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重点审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完整性、土石方平衡成果的可靠性、弃渣场(堆场)设置的安全性、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合理性等。生产建设单位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关于弃渣场(堆场)及取土场选址的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临时占地等其他行业事项,水土保持方案应作论述和评价,由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负责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果;其他行业事项审批结果致使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要做好方案调整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六、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时,同步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方案批复及监督管理提示单式样见附件3),告知监督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频次、结果运用等监督管理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要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弃渣场(堆场)公开水土流失防治监督信息(公告牌式样见附件4),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过程中,以现场检查为主,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防范重大水土流失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下发过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