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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网站发布日期:2023-02-10 17:06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