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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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22-06-02 16:23浏览次数:

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贯彻落实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事项强调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完成

厅属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含厅机关本级,厅属各单位,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要精准界定减免对象,全面摸排本单位国有房屋出租情况,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如存在转租现象的,还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完善工作流程,做到应减尽减,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将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关爱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规范流程

此次租金减免范围为2022年。一是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二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如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需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审批流程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厅机关本级及厅属各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模块加以备注。

三、减免完成时限与资料报送

(一)完成时限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滨江区和富阳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年3月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在省财政厅《通知》发文之日(4月11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二)资料报送

1. 厅属各单位要及时梳理统计租金减免情况,正式报送租金减免申请文件,并将《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单位内部统计表》(附件2)和承租方提出的书面申请作为附件一并报我厅审批(所属企业租金减免情况报我厅备案)。

2. 厅属各单位于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写报送《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

3. 不涉及房屋出租减免情况的单位需签订《承诺函》(附件4),首月需零报告。

附件2、3统计表需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和可编辑的EXCEL电子表格;附件4承诺函报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

2.《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单位内部统计表》

3.《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统计表》

4.承诺函



浙江省水利厅          

2022年4月25日        

(联系人:厅财务审计处 钱学定,电话:8782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