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塘安全鉴定工作的意见》(浙水运管〔2023〕10 号)(以下简称《意见》),自9月1日正式施行,原《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5号)同时废止。这是省水利厅继《浙江省沿海防潮二道防线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后,出台的第二个海塘方面政策性文件。
《意见》根据2022年7月修订公布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海塘安全鉴定期限、安全鉴定责任、安全评价、除险保安、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鉴定范围、鉴定期限、管理各方工作职责及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抽查内容等,简化了安全鉴定报告内容,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清晰,进一步保障了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意见》的出台将为全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也补充完善了海塘类政策法规体系。下一步,钱塘江中心将协助水利厅做好《意见》宣贯,做好技术服务支撑,进一步加强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