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9〕9号)同步废止。
附件: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