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2020-06-08

近日,省水利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河长办)共同召开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杰,省水利厅副厅长杨炯,省治水办(河长办)副主任、省钱塘江流域中心主任周红卫、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马青骏参加会议并讲话,分别对各条线开展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提出具体要求。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国云主持会议并宣布开展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的方案。参加会议的还有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治水办(河长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各市、县(市、区)检察院、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治水办(河长办)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办非法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水域、非法围垦河道、湖泊;未达标废污水排入河道(湖泊)水域;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垃圾、固体废物、偷排泥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采砂(石)、取土,不按许可内容采砂(石)、取土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对上述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专项行动要求积极摸排线索。如水利部门要综合利用水政水管队伍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涉水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发现、调查核实严重侵害水环境水生态的线索。治水办(河长办)要充分利用各级河湖长巡查等方式,掌握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12309线索举报等多种途径,摸排严重侵害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线索。

集中办理一批案件。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手段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治水办(河长办)要做好相应的督促检查和协调配合等工作。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办理一批高质效的公益诉讼案件,形成规模监督态势;要依法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积极探索运用公益诉讼勘查箱、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进行调查,提高线索比对和取证固证水平,夯实案件质量基础等。

建立健全行政诉前整改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诉前圆桌会议、第三方评议等形式,强化诉前程序监督,提升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被督促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杨炯指出,各地水利部门要提高站位,深刻领会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全省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提升水利部门执法能力,促进水利工作与公益诉讼相互协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让每一条河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杨炯强调,要强化组织,推进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切实通过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做到各部门、省市县常态联合联动,定期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做好与“清四乱”整治行动等结合,做到及时发现涉水违法行为、严查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全面创建无违建河道。

杨炯要求,要加强协作,凝聚合力守护“美丽河湖”,切实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无缝衔接,各类河湖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爱河护河、保护水生态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和自觉行动;通过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构建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推动专项行动向常态化监管转变,不断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周红卫指出,全省各级治水办(河长办)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是全省治水工作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是响应党中央号召,落实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建设战略部署的关键之举,切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以“三个地”的政治责任和“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做好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周红卫强调,要强化履职担当,将专项行动成效作为检验河长制提档升级的主要标尺,切实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担当,向“问题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发力,做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湖长巡查机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问题处理机制,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进一步建立和提升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加强公众护水力度。

周红卫要求,要加强组织协调,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切实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等,做到部署要及时;通过全社会参与、全域化排查、清单化管理,做到摸排要详实;通过督促问题整改和案件移交、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河湖和治水工作共研究等,做到协调监督要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