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长兴县:探索构建“河长制+检察”模式
长兴地处太湖之滨,境内河网密布,水系发达,是典型的水乡环境,多年来,在城市和村庄建设过程中,土地复垦、违章建筑、非法捕捞、污水直排等占用水域、破坏区域水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层水域管理难度。近年来,该县不断深化落实河(湖)长制,探索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在全省率先试水“河长制+检察”模式,实现全县522条河道,45个湖漾检察全覆盖,推动建立健全水环境治理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为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016年12月,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元旦,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发出“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号令。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河湖功能退化等,对保障水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大力推行河(湖)长制,提升依法治水能力,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长兴地处太湖之滨,境内河网密布,水系发达,全县共有平原河道420条,山区河道102条,河道总长1614公里,池塘747个,湖泊(漾荡)45个,是典型的江南水乡。上世纪末,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在创造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也逐渐积累了大量的环境问题。河道出现脏乱差的现象,同时土地复垦、违章建筑等占用水域、破坏区域水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层水域管理难度。
2003年,借鉴“路长制”的成功经验,长兴对城区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由此出台了全国第一个河长制任命文件,河长分别由时任水利局、环卫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河道的清淤、保洁等管护工作。2013年,长兴县委县政府提出“把锦绣写在长兴大地上”的口号,开展“让长兴的水秀起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对全县所有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全面构建县、镇、村三级河长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近年来,长兴县委县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争当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县,深化河(湖)长制标准化管理,探索创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长兴提出“依法治水、科学治水、铁腕治水、全民治水”十六字治水方针,将依法治水放在了首要位置。自2017年6月检察机关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该县检察院即聚焦污水直排问题并依法发出相应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进全县牙科诊所、洗车行业等污水排放问题专项治理,但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线索搜集难、督办力量单一,法律保护亟需加强。
为更好地保护太湖流域水环境,推动解决发现的问题、落实监管责任,2020年3月4日,长兴县检察院、治水办(河长办)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实现全县522条河道,45个湖漾检察全覆盖,推动建立健全水环境治理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为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监督+协作,强化责任“零盲区”。《意见》明确,检察部门将与湖州市长兴县治水办(河长办)建立交流会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长效回访、普法宣传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自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领域的优势,重点解决跨村庄、跨乡镇以及涉多个监管职能部门责任归属等问题。双方在巡河、办案以及信息等方面加强协同联动,对重点河流和敏感水域的重点问题加强协同巡查。检察部门组建5支“河小检”队伍,通过“河(湖)长制”智慧平台调取全县河湖日常巡护情况,并配备专业水质检测公益勘察箱,定期开展重点水域巡查检测。目前,由检察官组成的“河小检”已对全县重点河流和敏感水域开展联合巡查并抽检4次,发现并协调解决涉水问题6个。
磋商+指导,事前管控“零缺位”。充分发挥河长制机构和检察部门组织协调、服务指导、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等职能,加强相互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日前,在一次由长兴县治水办(河长办)、县检察院及有关乡镇开展的一次联合巡查中,发现短短一截河道中布满簖网用于捕鱼,还有村民用机械船推螺蛳贩卖,这些行为势必对局部水生态造成破坏。当天下午,县治水办(河长办)与检察院针对该现象召集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磋商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提前介入,采取诉前磋商、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苗头阶段,全面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治水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管并重、互动双赢。
回访+宣传,保护水源“零漏洞”。该县治水办(河长办)与检察部门通过跟踪办案、“回头看”等形式,建立健全常态化回访机制,每一份发出的检察建议及其整改结果务必形成闭环,确保问题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同时,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及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微课堂等形式强化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并以案释法,提前告知法律后果,形成一定震慑效果。截至目前,该县开展各类普法宣传2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册3000余份。
“河长制+检察”模式应制订分级制度。“河长制+检察”模式具有普适性,但如同医院急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河湖问题也分轻重缓急,因根据事件发生的地点、对水环境破坏的严重程度、社会舆论的影响力等对河湖问题进行分类分级。如涉及非法排污等严重破坏水环境行为的,借力检察部门司法力量可加速案件办理效率,而一般的河道保洁问题则无需检察部门介入,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河长制的实施要因“问题”、因“发展阶段”制宜。河长制是解决水环境问题的一项制度创新,但河长制的推行需要因地制宜,既要在空间上因“问题”制宜,也要从时间上因“发展阶段”制宜。因“问题”制宜,体现在“一河一策”上。立足北方和南方、山区和平原、城市和农村等的不同河湖实际,对症下药。因“发展阶段”制宜,需要考虑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治水诉求和治水能力,治水的社会基础(公众的治水诉求)和经济基础(治水的资金保障),切忌“一刀切”。
河长制的推行要加强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水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能够起到社会监督、宣传引导等重要作用。为加强社会参与,应当拓宽、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证公众可以多渠道进行举报投诉,参与治水监督。激励企业参与治水,出台相关奖励措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探索“PPP治水模式”,由治水企业高效提供河道保洁、设施运维、生态修复等服务。引导社会群众团体参与治水,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包括妇联、工会、团委等,广泛开展治水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基层党建+生态”活动,发挥党员干部在治水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信息公开、环保知识宣传、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环保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