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水政〔2018〕10号)同步废止。

附件: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24日